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91.12.04)
一、 為處理山難事故,加強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消防機關,係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所稱協助救災機關,係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業機關、衛生機關等;所稱協助救災團體係指民間救難組織或登山團體。
三、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平時應保持密切聯繫,遇有山難事故應即相互通報。
四、 山難發生時,為使事權統一,由當地消防機關指派適當幹部擔任指揮官,協助救災機關支援山難事故救援,依任務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支援人力之協調聯繫,並配合指揮官執行。
接獲山難事故通報,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助救災機關應先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指揮工作,俟消防機關指揮官抵達,指揮權應隨之移轉。
五、 消防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於必要時得請求協助救災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一) 提供依法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二) 提供山區地理環境資料。
(三) 提供適當處所成立指揮所。
(四) 提供直昇機起降處所。
(五) 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六) 支援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七) 支援嚮導人員。
(八) 支援屍體勘驗。
(九) 支援直昇機載運。
(十) 支援民間山難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前項請求應以書面(如附件一)為之。但情形急迫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連繫,各協助救災機關應本權責、行政能力全力支援。
六、 消防機關及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搜救應依山難事故搜救作業程序(如附件二)執行。
七、 消防機關與各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平時應建立山難搜救人力資料,並視山難事故狀況,區分動員梯次與人數。
八、 消防及各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出入國家公園或山地管制區,應指定專人率領並檢具救災人員名冊,通知該管機關,經查驗後入山(園),於事件處理完畢後率隊離山。
九、 消防機關請求協助救災機關支援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機關解決之。
十、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為加強聯繫,得依地區需要,由消防機關召開地區性協調聯繫會議。
山難事故搜救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