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向各區請求協尋應附”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一、 申請機關: 連絡電話:自動: 衛星: 警用:
二、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協助事項:
四、 案情概述:
五、 任務內容:
六、 攜帶裝備:
七、 報到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八、 報到地點:
九、 帶隊官職稱及姓名: 使用頻道、代號: 自動、行動、衛星電話:
十、 備考:協助機關同意後,請指派適當人員帶隊並洽救災指揮官有關支援、聯繫細節。
申請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協助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Continue Reading消防局向各區請求協尋應附”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壹、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四條規定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 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時間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 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工作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二、 置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Continue Reading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官方處理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附件二
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項次 項目 應辦事項 辦理機關 備考
一 受理報案 救災機關接到山難事故報案,有展開搜救作業必要時。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二 相互通報 一、受理機關為消防機關則由消防機關通報鄰近協助救災機關(包括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園警察隊、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並層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另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跨縣市時)及通知家屬、媒體。二、受理機關為協助救災機關則由該機關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另層報該救災機關之上級機關。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Continue Reading官方處理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申請官方山域搜救員認証

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認證須知

一、 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之認證,依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成員須取得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另依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相關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完畢,並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證。
三、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種類計分為水域救援、山域搜救、陸域救助、緊急救護及火災搶救五大類別。

Continue Reading申請官方山域搜救員認証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91.12.04)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91.12.04)

一、 為處理山難事故,加強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消防機關,係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所稱協助救災機關,係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業機關、衛生機關等;所稱協助救災團體係指民間救難組織或登山團體。
三、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平時應保持密切聯繫,遇有山難事故應即相互通報。
四、 山難發生時,為使事權統一,由當地消防機關指派適當幹部擔任指揮官,協助救災機關支援山難事故救援,依任務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支援人力之協調聯繫,並配合指揮官執行。
接獲山難事故通報,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助救災機關應先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指揮工作,俟消防機關指揮官抵達,指揮權應隨之移轉。

五、 消防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於必要時得請求協助救災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一) 提供依法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二) 提供山區地理環境資料。
(三) 提供適當處所成立指揮所。
(四) 提供直昇機起降處所。
(五) 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六) 支援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七) 支援嚮導人員。
(八) 支援屍體勘驗。
(九) 支援直昇機載運。
(十) 支援民間山難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前項請求應以書面(如附件一)為之。但情形急迫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連繫,各協助救災機關應本權責、行政能力全力支援。

六、 消防機關及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搜救應依山難事故搜救作業程序(如附件二)執行。
七、 消防機關與各協助救災機關、團體,平時應建立山難搜救人力資料,並視山難事故狀況,區分動員梯次與人數。
八、 消防及各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出入國家公園或山地管制區,應指定專人率領並檢具救災人員名冊,通知該管機關,經查驗後入山(園),於事件處理完畢後率隊離山。
九、 消防機關請求協助救災機關支援事項不能獲致協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機關解決之。
十、 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為加強聯繫,得依地區需要,由消防機關召開地區性協調聯繫會議。
山難事故搜救流程表

Continue Reading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9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