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 )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 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第 3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五、年度工作計畫。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