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發「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94.05.23)

有關第20次委員會議針對「執行救災行動時,遭遇窒礙事項」案,主任委員裁示「關於空中救援現場登機人員順序,務求明確可行,目前雖有相關規定,為求周延,由本會邀集相關單位再研商檢視後,直接函發相關機關落實執行。」一案,經本會依93年12月2日第20次委員會會議紀錄暨94年5月12日「直昇機空中救援現場作業原則」(草案)第3次研商會議紀錄,於94年5月23日以災防減字第09499600362號函發國防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內政部消防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消防局等單位,於災害現場執行空中救援作業時,依照「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規定辦理,相關原則說明如下:
1、第一優先為傷病患及隨行照護之醫療人員,傷病患處理依救護後送優先救助原則,並進行檢傷分類後,安排傷病患登機之順序。
2、第二優先為受困或需疏散之受災民眾,並應以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優先。
3、第三優先為如遺體運送等與救災有關事項。

Continue Reading函發「災害現場直昇機登機優先順序原則」(94.05.23)

消防局向各區請求協尋應附”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一、 申請機關: 連絡電話:自動: 衛星: 警用:
二、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三、 協助事項:
四、 案情概述:
五、 任務內容:
六、 攜帶裝備:
七、 報到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八、 報到地點:
九、 帶隊官職稱及姓名: 使用頻道、代號: 自動、行動、衛星電話:
十、 備考:協助機關同意後,請指派適當人員帶隊並洽救災指揮官有關支援、聯繫細節。
申請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協助機關 主 官 批 示 審  核 承 辦(值 勤)人 員

Continue Reading消防局向各區請求協尋應附”山難事故請求協助申請表”

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壹、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四條規定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 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時間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 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工作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二、 置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Continue Reading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官方處理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附件二
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項次 項目 應辦事項 辦理機關 備考
一 受理報案 救災機關接到山難事故報案,有展開搜救作業必要時。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二 相互通報 一、受理機關為消防機關則由消防機關通報鄰近協助救災機關(包括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園警察隊、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並層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另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跨縣市時)及通知家屬、媒體。二、受理機關為協助救災機關則由該機關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另層報該救災機關之上級機關。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Continue Reading官方處理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申請官方山域搜救員認証

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認證須知

一、 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之認證,依據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成員須取得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另依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相關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應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完畢,並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向內政部申請認證。
三、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種類計分為水域救援、山域搜救、陸域救助、緊急救護及火災搶救五大類別。

Continue Reading申請官方山域搜救員認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