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課程授課作業守則

教訓課程授課作業守則
一、訓練組提前45-60分鐘前至訓練場地,佈置整理場地教室。(路標、旗幟、報到桌)
二、訓練組攜學員簽到表、幹事教練簽到表置報到處。
三、報到完畢由班長集合隊伍交督課幹事後,再由主課教練宣佈訓練操演課程內容。
四、課程時間內包含隨堂教練、助教之課堂秩序由主課教官負責維持。
五、主課教官確實督導隨隊教練、助教維護學員之安全,並依表定時間授課、上下課。
六、第一天結束課程時實施課程檢討會、心得交流。第二日課程結束時實施學員檢討會外,並實施教練群之課後研討,並記錄相關課程缺失及學員表現。
七、 負責之授課先鋒、溯溪部製作下次上課地點之報到地形圖、要攜帶的裝備器材、注意事項。
八、 程內容、施課人員名單、地點、保險等相關行政作業統由訓練組匯整後,再行向上回報及向下橫向聯繫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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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團教育訓練守則

教練團教育訓練守則
教練團教育訓練作業程序
1、目的
規範安全登山技術訓練:授課、職掌、行為、作業流程標準化。
2、適用範圍
2.1安全登山訓練。
2.2技術進階課程。
2.3日夜間及戶外課程演練觀摩。
2.4團隊紀律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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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教練團研討會紀錄

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
2007年度教練團研討會會議紀錄
教練團會議:(1)匯集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北、中、南、東四區委員會之教練團成員,針對各項安全登山訓練議題內容,研討溝通各教材、教案、授課、訓練、測驗考試達到共同一致之內容。
(2)其他議題。
一、時間:96年05月19~20日(詳如活動流程表)
二、地點:芳晨温泉渡假村—高雄縣六龜鄉中正路132號(寶來國中對面)
三、大會主席:黃理事長楩楠
四、會議主席:徐秉正 記 錄:林嘉玲
五、出席人員:
總會: 理事長黃楩楠 祕書長羅弘安 常務理事張德武 常務監事李丁發 幹事團方瑛祥
北區委員會主任委員:詹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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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教練團研討會紀錄

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九十五年度教練研討會記錄
日期:95年5月20/21日
地點:南投縣杉林溪大飯店
主席:黃理事長楩楠 記錄:陳清泰
出席人員:略
一、主席致詞:
歡迎參加本會15年來第一次的教練研討會,目前本會於山岳界、社會上均被肯定,這些都歸功於各位之努與付出。各位均是各區委員會訓練之核心,也是灌輸「零山難」的推手,目前有很多的政府單位需要我們的配合,所以必須先商討配合事項:1.登山研討會2.登山學校3.高山嚮導訓練4.山域搜救與認証工作….。而今天我們就須先自我認証,經建會目前進行的”台灣山脈永續經營”已推廣至國際了,所以登山安全變成很重要之課程,而這工作可能也是我們必須去配合的。而與各地消防局密切配合爭取更多預算。教材改編或新的著作,均須各位的智慧貢獻。為應付未來之挑戰,利用這兩天來1.確定教練資格2.成立教練團3.擬出課程與技能方面的統一,希望各位有深入之探討,第一次辦這種研討會聯誼亦很重要,希望有好的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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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團教練授證作業準則

教練團教練授證作業準則
2007年5月19~20日教練團會議通過
第一條 以推廣安全登山教育為宗旨。
第二條 專業技術教練員:依專業能力區分為:
ㄧ、技術教練:具備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術、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及其他相關分科之技術者,由協會核定頒發證書。
二、助理教練:具備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術、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等上列七項分科之初級技術者,由各區核定頒發證書。
第三條 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下列資格者,由各區委員會推薦,得參加各級專業技術教練之檢定:
ㄧ、技術教練:擔任助理教練經評選小組評鑑合格,由教練團完成核定者,經理事會通過核發教練證書。
二、助理教練員:
1、完成「山域搜救員」訓練合格獲證書者。
2、完成各區舉辦「登山安全講習專業技術進階課程」,課程時數一百小時,訓練合格獲得證書者。
3、獲專業技術競賽、研習獎項或核發專業證照者。
第四條 檢定授証於每年之教練團研討會舉行,由現任教練團針對推薦新任教練資格條件評核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條 評選教練應具下列資格之一始得擔任:
ㄧ、針對評檢領域學有專精並公開發表著作、教材、教案者。
二、曾任:山域搜救原則技術、地圖判讀與定位技術、攀降技行、溯溪技術、搬運拖吊技術、野外求生技術、雪地攀登救援技術教練、顧問等有關職務者。
三、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及國內相關單位所舉辦攀登競賽獲有獎項,或核發訓練結業證明專業技術能力者。
第六條 各區教練團推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乙員,參與總會之各項教訓協調。
第七條 專業技術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其所持各級教練証。
ㄧ、轉讓、出借技術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二、假借協會名義私自利用其證書資格對外營利行為。
三、無故多次未施教,經告知仍未改善者,得由評選委員會決議停證,本人可重新申請再行評任。
第八條 技術教練証書僅證明適用於講習、演練操作等課程,師資分級教授之依據資格認定。
第九條 技術教練證遺失或毀損應檢具切結書,向發證管理單位申請補發。
第十條 一、各級技術教練員証每二年重新發證。
二、本辦法依教練團決議訂定之條文經理事會同意,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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