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消防署函釋搜救員登錄戶籍地疑義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消署民字第1001500316號
主旨: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時,其成員戶籍設籍地疑義案,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0年12月9日消署救字第10006004971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在經費許可,並且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協勤調度、管理及訓練等方面均能配合下,應盡可能協助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辦理登錄,其成員戶籍地可不需設籍於登錄之縣市內。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
副本:本署民力運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