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山難事件搜救作業程序
項次 項目 應辦事項 辦理機關 備考
一 受理報案 救災機關接到山難事故報案,有展開搜救作業必要時。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二 相互通報 一、受理機關為消防機關則由消防機關通報鄰近協助救災機關(包括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園警察隊、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並層報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另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跨縣市時)及通知家屬、媒體。二、受理機關為協助救災機關則由該機關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另層報該救災機關之上級機關。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三 指派指揮官 一、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擔任搜救指揮官。二、指揮官人選以鄰近事故現場之消防幹部為原則。 消防機關及協助救災機關
四 調派搜救人員 一、調派消防機關搜救人員待命(備妥個人及團隊必需裝備)。二、必要時向鄰近協助救災機關或民間救難團體請求支援。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五 出發 一、為趕時效儘速派出第一梯次搜救人員(或隊伍)。二、視狀況派出第二、三梯次等後續人員(或隊伍)。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六 成立前進指揮所 一、洽借救災機關之適當處所(以鄰近事故現場優先)作為前進指揮所。二、指揮官調度運作。三、接受搜救人員報到。四、備妥通訊設備及山難所需裝備器材。五、備妥乾糧飲水。六、與當地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協助救災機關勤務中心)密切聯繫。七、慎重正確發布消息。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七 擬訂搜救計畫 一、根據救災機關提供之事故者資料及登山路徑研判事故地點及搜尋路線。二、研擬搜救步驟方式。三、編組搜救責任區域。四、必要時申請空中直昇機支援運送。五、後勤補給支援。六、預判未來天候影響狀況。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八 勤前教育 一、案情簡介。二、重點說明搜救計劃。三、提示搜救應注意事項。四、檢查通訊設備。五、檢查應勤裝備器材及糧食飲水。六、登錄搜救人員資料。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九 執行搜救 一、搜救人員(或隊伍)攜帶必要裝備分別出發趕往責任區搜救。二、搜救人員(或隊伍)與前進指揮所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時報點。三、前進指揮所留守通訊、情報、補給、機動待命人員。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十 狀況處置 發現事故人員(或現場) 一、通知協助搜救人員停止搜救作業或趕來協助。二、迅報前進指揮所。三、搜救人員迅速依情況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迷途受困:協助脫困、撫慰情緒、供應飲食、安置調養。護送下山。(二)輕微傷病:初步急救、撫慰情緒、供應飲食、安置調養、觀察病況傷勢。護送下山,必要時送醫並交其親友。(三)嚴重傷病:施予急救、安置護理觀察情況、注意飲食、撫慰情緒、考量傷病況路況決定行止、請求空中直昇機支援及其他措施。妥善護理後自行或配合後援人員(包括直昇機)以最快速安全方式運送下山就醫或交其親友處理。(四)死亡:保持現場、拍照留證、遮蔽保護、設置標誌、必要時留人看守、等候指示。 交相關單位或家屬處理。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反覆搜索 一、報告前進指揮所重新檢討擬定下一次搜救方案。二、發現事故人員(或現場)參酌上述方式處理。*因隨時間延遲,均影響事故者體力、情緒、傷病程度、遺體狀況,必須慎重處理。
搜救無功 一、再反覆搜索,並報告前進指揮所。二、就最新搜救情形及氣象因素全盤考量決定結束作業或再進行搜救(準用前述步驟)
十一 結束搜救 一、搜救人員(或隊伍)依指示處理善後或返回前進指揮所報到。二、清點人員、裝備、器材。三、返回所屬機關報到、解散。 消防機關及各協助救災機關
十二 召開檢討會 一、召集參與救災機關舉辦檢討會。二、慰勉救災人員辛勞。三、會議紀錄函發救災機關。 消防機關
※右列作業程序為便搜救人員易於了解並有系統執行搜救,謹製作「山難事件搜救流程表」(如附表),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