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作業規定
壹、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第四條規定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核發救災工作證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 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證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認證小組)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召開時間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 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工作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二、 置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擔任,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 認證小組除主任委員外,依審查案件性質,分為下列六組:
第一組:水域救援類
第二組:山域搜救類
第三組:陸域救助類
第四組:緊急救護類
第五組:火災搶救類
第六組:其他類
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各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 認證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 認證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認證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或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 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九、 認證小組各分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業務單位通知各組召集人負責召集,並為會議主席;會議時並得視申請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參、民間志願組織申請認證部分:
一、 認證對象:民間志願組織中,所成立之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項目者。
二、 認證證書分為以下六類:
(一) 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 山域搜救類。
(三) 陸域救助類。
(四) 緊急救護類。
(五) 火災搶救類。
(六) 其他類
三、辦理民間志願組織申請認證處理方式:
(一)新申請認證案件部分:
1申請認證案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一)
(2) 組織成員名冊(附件二)及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 基本訓練合格證明需提出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核發之受十八小時以上基本訓練結訓證書,或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出具辦理基本訓練之計畫(含課程表)及學員簽到簿。
(4) 專業訓練合格證明依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認證須知辦理,其他類則視組織性質,由認證小組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5)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案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部分,若屬本部依計畫成立之鳳凰志工隊、睦鄰救援隊或民間緊急救援隊等,無須提出上述立案登記或許可文件。若屬於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團體下設之組織,則必須檢附人民團體之立案證書,如非上述情形,則必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案登記及申請工作許可文件
2作業流程摘要如下(詳流程圖):
(1) 收件、掛文號。
(2) 業務單位受理後,先就申請書、組織成員名冊、基本訓練及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案登記及工作許可文件先行審查。
(3) 業務單位審查不合格退請申請單位補正,資料補正齊全後,再將專業訓練部分送認證審查小組各分組委員進行初審。
(4) 由業務單位彙整認證小組分組委員意見,如分組委員全數無異議通過,則連同先前業務單位審查意見,提認證小組大會審查。若分組委員意見不同則由業務單位函請召開分組委員審查會,當面進行意見溝通,再由業務單位做成紀錄,連同先前業務單位審查意見,提認證小組大會審查。
(5) 認證小組每兩個月召開大會時,將此期間業務單位與認證小組分組審查合格案件提大會審查。審查合格簽請 部長核可後,製發認證證書及救災工作證分授認證團體及個人,同時函文通知認證組織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時,優先調用協助救災。
(二)認證證書及救災工作證期限屆滿申請重新認證部分:
1申請重新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一)
(2) 組織成員名冊(附件二)及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 認證二年期間複訓合格證明。
(4) 認證期間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清冊。
2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1) 收件、掛文號。
(2) 查核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3) 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審查結果意見。
(4) 核發組織認證證書及個人救災工作證或予以退件。
肆、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申請救災工作證部分:
一、核發救災工作證對象: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社區災害防救團體。
二、救災工作證分為以下六類:
(一) 水域救援類(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二) 山域搜救類。
(三) 陸域救助類。
(四) 緊急救護類。
(五) 火災搶救類。
(六) 其他
三、 辦理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申請救災工作證處理方式:
(一) 新申請救災工作證部分:
1新申請案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三)。
(2) 組織成員名冊(附件四)及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 基本訓練合格證明需提出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核發之十八小時以上基本訓練結訓證書,或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出具辦理基本訓練之計畫(含課程表)及學員簽到簿。
(4) 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比照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專業訓練認證須知辦理,其他類則視申請團體性質,由認證小組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5)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
2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1) 收件、掛文號。
(2) 業務主管單位受理後,先就申請書、申請人名冊、基本訓練及立案證書先行審查。
(3) 業務單位審查不合格退請申請單位補正,資料補正齊全後,再將專業訓練部分送認證審查小組各分組委員進行初審。
(4) 由業務單位彙整認證小組分組委員意見,如分組委員全數無異議通過,則連同先前業務單位審查意見,提認證小組大會審查。若分組委員意見不同則由業務單位函請召開分組委員審查會,當面進行意見溝通,再由業務單位做成紀錄,連同先前業務單位審查意見,提認證小組大會審查。
(5) 認證小組每兩個月召開大會時,將此期間業務單位與認證小組分組審查合格案件提大會審查。審查合格簽請 部長核可後,製發救災工作證授予個人,同時函文通知申請救災工作證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轉發,並於災害發生時,優先調用協助救災。
(二) 救災工作證有效期限二年,期限屆滿重新申請發證部分:
1重新申請發證,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附件三)
(2) 申請人名冊(附件四)及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3) 核發救災工作證二年期間複訓合格證明。
(4) 領有救災工作證人員所屬團體二年內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清冊。
2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1) 收件、掛文號。
(2) 查核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3) 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審查結果意見。
(4) 核發救災工作證或予以退件。